情景再现:

李某与妻子王某育有一女,取名为李某艳。由于李某及其父母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在李某艳出生之后,李某一家人便对王某冷言冷语。一直以来,王某为了孩子都会忍气吞声。但最近一两年,李某越来越过分,甚至还会无缘无故与王某争吵、打架。无奈之下,王某只好选择了离婚。离婚时,两人协商同意李某艳跟随王某生活,李某则按月支付抚养费。李某是一家大型集团的高层,拥有丰厚的收入,但李某每月只给李某艳800元的生活费。那么,李某支付的抚养费符合法律标准吗?父母离婚后,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来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法律分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该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者母有负担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由此可见,父母离婚时,不抚养子女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应当以自己的实际收入为底数,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当子女的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时,还应当增加相应的抚养费。本案例中,很明显李某支付给李某艳的抚养费远远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标准,他应当按照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如果李某不同意,李某艳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父亲李某增加抚养费。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郭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