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承德网讯(记者赵可会,通讯员王储)日前,记者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我市再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一级因战伤残人员每人每月最多可增加800元补助。据悉,我市对已经发放的补助,将按照新标准进行补发,预计在11月一次性发放到位。

据了解,此次调整包括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0元。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45元,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

同时,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910元。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900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900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785元。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